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436号
原告:朱某某,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孙某某,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礼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