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北兴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龙头村。
法定代表人:邓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兆良,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东。
上诉人大连北兴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学东劳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北兴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4)旅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北兴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北兴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连北兴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守众
审 判 员 富喜胜
代理
审判员 曾国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