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325号罪犯巫福基,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台湾省台中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1日作出(2002)厦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1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161号刑事判决,改判为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3年6月1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8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其刑期自2005年10月20日起,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8年4月9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其刑期自2008年4月9日起至2027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97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又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5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08年4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巫福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8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达标分18.2分。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巫福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巫福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4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柯萍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