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520号
原告:钱晓昌,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康,个体经营户。
被告:朱金萍,个体经营户。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晓昌诉被告赵康、朱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钱晓昌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钱晓昌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晓昌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