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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520号

钱晓昌与赵康、朱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晓昌,赵康,朱金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520号

原告:钱晓昌,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康,个体经营户。

被告:朱金萍,个体经营户。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晓昌诉被告赵康、朱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钱晓昌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钱晓昌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晓昌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