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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刑初字第62号

马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当事人
河北省景县新隆盛建材有限公司,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景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河北省景县新隆盛建材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郑海宽。被告人马某。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景县新隆盛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王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郑海宽、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单位景县新隆盛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景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景县洚河流镇郝家洼村林地15001.16平方米,用于建造搅拌站,造成该宗土地无法耕种。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新隆盛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郑海宽、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的证言;景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卷宗材料及证明二份、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马某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景县新隆盛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被告单位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马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也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土地资源管理保护制度,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河北省景县新隆盛建材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智华

审判员  乜凤凯

审判员  王正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津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