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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民初字第182号

班立广与杜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班立广;杜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民初字第182号原告班立广,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告杜宇,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班立广与被告杜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班立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班立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付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