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民初字第182号原告班立广,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告杜宇,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班立广与被告杜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班立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班立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付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