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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麟民初字第00048号

张亚萍与赵红卫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麟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麟游县常丰镇佛堂寺村杨家组。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亲属调解,双方已和好,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团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安鑫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