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麟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麟游县常丰镇佛堂寺村杨家组。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亲属调解,双方已和好,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团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安鑫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