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927号

深圳市绿瑞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与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绿瑞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927号 原告深圳市绿瑞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侨香三道一号国华大厦19H。 法定代表人王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炼斌,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来鹿寺。 法定代表人陈近生。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炼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总金额为290438元,原告收到被告支付30%货款87131元后,被告与原告商量对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变更,减少了部分货物,实际交货金额253963元,此货物及金额在2013年12月23日经被告指定收货人确认,扣除已付部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6832元,原告屡次追讨,被告拒不付款。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6832元,并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37870.9元(从2014年1月1日支付至实际履行日止,暂计至起诉日,共227天,166.832元/日);2、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陈述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总货款的千分之一,但原告自愿按照被告所欠货款的千分之一计算。被告确认欠款的时间为2013年12月23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验收5天内必须支付尾款,原告给予被告7天的期限,违约金自2014年1月1日开始计算。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请求调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2、愿意与原告协商和解,友好解决本案纷争。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2日,原告(乙方、卖方)和被告(甲方、买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HI-2013-09-22-BF)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产品,总金额290438元。甲方须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天内验收,如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问题,甲方应于收货之日起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确认后及时更换货物。如甲方收货后3天内未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则视为乙方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为:1、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后5天内,甲方须预付30%的货款87131元至乙方指定账户作为定金。2、交货后,甲方验收合格后5天内,须付本合同总金额的70%即203307元至乙方指定账户。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定金并确认logo的印刷方式后,乙方于35天内向甲方指定地点交货。甲方指定收货人姓名米建民。任何一方由于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除需向对方承担由此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需按如下约定支付违约金: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付款,货物所有权属于乙方,且乙方对该合同享有任意处分权,甲方每逾期一天付款罚总货款1‰作为违约金。 2013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87131元。 后原告向被告交付合同货物。2013年12月23日,被告对货物予以验收,确认收到253963元货物。 2014年4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一份催款函,主要内容为,自货物全部交付验收后至今已六个多月,经原告多次电话、短信催款后被告仍未支付余下合同金额166832元。 2014年8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交申请称愿和原告进行和解,拟于2015年1月底前一次性付清货款本金。 后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及合同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大额支付入账通知书、仓库送货单、催款函及开庭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诚实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经被告验收的货物总金额为253963元,故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定金87131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66832元。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剩余货款,每逾期一天付款罚总货款的1‰作为违约金。被告于2013年12月23日进行验收,付款截止时间应为2013年12月28日。原告诉请时主张违约金自2014年1月1日起按被告所欠货款×1‰×逾期天数计算,本院对违约金起算日期予以照准,但考虑到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性质,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对违约金予以调低至每日万分之五,即违约金以货款166832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被告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绿瑞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6832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6683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绿瑞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绿瑞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9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敏通

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

人民陪审员  蔡玉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卓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