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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初字第3号

张XX诉杜XX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XX,杜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3号原告张XX,男,195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农民。被告杜XX,女,1951年2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杏园乡姚家庄村人,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杜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侯丽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原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