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3号原告张XX,男,195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农民。被告杜XX,女,1951年2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杏园乡姚家庄村人,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杜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侯丽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原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