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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70号

俞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俞某某,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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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70号原告��俞某某,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至县。

被告:姚某某,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姚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俞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正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