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70号原告��俞某某,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至县。
被告:姚某某,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姚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俞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正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