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775号罪犯罗翔,曾用名罗强,男,1972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5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8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7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8.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