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258号

吕亮犯抢劫罪;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258号罪犯吕亮,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越法少刑初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吕亮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2009)穗中法少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吕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2013年2月28日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890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3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吕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亮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24次,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7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月均消费约为219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同时,该犯系数罪并罚,数罪中除最高刑外还有一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其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该犯系累犯,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吕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彩玲

代理

审判员  刘冬虹

人民陪审员  刘悦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耀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