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再字第16号原审原告崔凤山,男,1955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淑霞,女,1960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原审被告宋德臣,男,2014年10月25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崔凤山与宋德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审被告宋德臣已于2014年10月25日死亡,原审原告崔凤山提供不出宋德臣有遗产的证据,也没有明确指定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经查,目前,原审被告宋德臣死亡后尚未留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故本案应依法终结诉讼。另外,对本案原审已作出的判决、裁定,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故依法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双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本院(2007)双民初字第490号民事裁定;
三、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原告崔凤山自行负担。
审判长 孙羽妹
人民陪审员孔祥纯
人民陪审员赵兴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