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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再字第16号

崔凤山与宋德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崔凤山;宋德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再字第16号原审原告崔凤山,男,1955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淑霞,女,1960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原审被告宋德臣,男,2014年10月25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崔凤山与宋德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审被告宋德臣已于2014年10月25日死亡,原审原告崔凤山提供不出宋德臣有遗产的证据,也没有明确指定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经查,目前,原审被告宋德臣死亡后尚未留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故本案应依法终结诉讼。另外,对本案原审已作出的判决、裁定,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故依法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双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本院(2007)双民初字第490号民事裁定;

三、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原告崔凤山自行负担。

审判长 孙羽妹

人民陪审员孔祥纯

人民陪审员赵兴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