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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终字第396号

江绍文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职务侵占,职务侵占
当事人
江绍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终字第396号原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绍文,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福建智新设备清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塔前镇。2011年6月14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14年7月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临时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同年7月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1月29日经鼓楼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月5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游良舜,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绍文职务侵占一案,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绍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江绍文不服,以涉案的20万元系个人债务而非公司财产,其没有侵占公司财产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江绍文职务侵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秀清

代理

审判员  王奇峰

代理

审判员  林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明杰附: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