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361号原告黎广宏,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韶关市国土资源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广宏诉被告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广宏在规定预交诉讼费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钟履凤
审判员 陈冬兰
审判员 曾丽琼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莫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