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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361号

黎广宏与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黎广宏,韶关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361号原告黎广宏,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韶关市国土资源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广宏诉被告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广宏在规定预交诉讼费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钟履凤

审判员  陈冬兰

审判员  曾丽琼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莫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