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145号
原告:邓刚平。
被告:新疆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文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明。
委托代理人:申唯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刚平与被告新疆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刚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9.65元,本院减半收取284.83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84.8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党平凡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绍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