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18号原告杨永刚,男。原告李铁虎,男。被告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刚、李铁虎诉被告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刚、李铁虎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刚、李铁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刚、李铁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世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