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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218号

杨永刚、李铁虎与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永刚,李铁虎,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18号原告杨永刚,男。原告李铁虎,男。被告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刚、李铁虎诉被告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刚、李铁虎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刚、李铁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刚、李铁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世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