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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6号

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党建)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46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

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无缘无故的打我,为此,我曾于2014年3月10日起诉过离婚,判不离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次请求离婚。被告未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都系初婚。婚后开始感情还可以,后来因家务琐事双方多次发生吵打,原告于2014年2月离家回娘家居住,与被告一直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3月10日起诉离婚,我院以(2014)安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不离后,双方仍未和好,继续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坚持离婚,经调解未果。婚后,原、被告生育三个子女,长女杨晓雨,2000年9月22日生;次女杨晓敏,2007年1月29日生;长子杨志国,2009年9月20日生,现三个子女都随原告一起生活。庭审中,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有两辆拖拉机,但表示愿意放弃;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有关书证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多次因家务琐事发生吵打。2014年3月10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判不离后,双方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原告坚持离婚,经调解未果,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婚生长女杨晓雨虽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但经征求小孩意见,表示今后愿随被告一起生活;次女杨晓敏,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如改变小孩的生活学习环境,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长子杨志国虽一直随原告一起共同生活,但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抚养能力,杨志国应由被告直接抚养为宜。原告表示只要离婚,共同财产可以放弃。原告愿意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长女杨晓雨、长子杨志国,由被告杨某直接抚养;次女杨晓敏,由原告孙某直接抚养,小孩抚养费各自负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杨某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任文蒲

审判员  王 鸿

审判员  党 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