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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468号

李广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李广强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广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468号罪犯李广强,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2009年2月9日,罪犯李广强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1年11月18日,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台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撤销对其缓刑判决,以被告人李广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5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5年3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广强在服刑期间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被监狱记功1次,嘉奖2次,评为监区劳积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广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记功1次,嘉奖2次,评为监区劳积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广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广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广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丹

审 判 员  邵明伟

代理

审判员  孙晋礼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