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立初字第00385号原告北票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董彩霞,住北票市。被告张淑丽,住北票市。被告姜桂霞,住北票市。被告邱金凤,住北票市。被告王玉红,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被告张淑丽、姜桂霞、邱金凤、王玉红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票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由原告北票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齐光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