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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145号

杜革与李福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革,李福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杜革,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李福德,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山县。申请执行人杜革与被执行人李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双民一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革于2015年3月20日因被执行人李福德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提出中止申请,要求暂时中止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晓峰

审判员  王 焜

审判员  王 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