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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00224号

申请执行人黄书美与被执行人黄书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8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书美,黄书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224号

申请执行人:黄书美,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黄书林,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16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书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书林在繁昌县繁阳镇人民政府尚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黄书林在繁昌县繁阳镇人民政府尚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5142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玉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永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