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22号。负责人崔建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蕊,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楠,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景珊珊,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定琴,天津东丽区华明家园华利集团临时工。被执行人于淑琦,天津市东丽区华明中学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魏定琴(母女关系),基本情况同前。被执行人于春清,无职业。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与被执行人魏定琴、于淑琦、于春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94879.87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94879.87元.因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家全
代理
审判员 沈京凯
代理
审判员 宣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