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吕德刚,男。被告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德刚诉被告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德刚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德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德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世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晶 搜索“”
吕德刚与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吕德刚,男。被告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德刚诉被告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德刚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德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德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世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