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福建冠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蒋细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XX,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二彬,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冠艺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二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志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琼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