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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776号

熊宗林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熊宗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776号罪犯熊宗林,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龙新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宗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9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岩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8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3.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熊宗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宗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