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521号
原告:张国富,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爱芹(曾用名许琴),无业。
被告:王登才,个体经营户。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国富诉被告许爱芹、王登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国富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富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富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