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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529号

原告刘叶香诉被告赵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叶香,赵建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29号原告刘叶香,女,汉族,现住大同市浑源县。委托代理人刘曙光,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波,男,汉族,现住大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叶香诉被告赵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与被告在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叶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璟

人民陪审员  李春珍

人民陪审员  杨根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相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