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29号原告刘叶香,女,汉族,现住大同市浑源县。委托代理人刘曙光,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波,男,汉族,现住大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叶香诉被告赵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与被告在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叶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璟
人民陪审员 李春珍
人民陪审员 杨根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相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