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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335号

郭飞翔与深圳市南头合利昌五金塑料加工厂、香港合利昌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飞翔,深圳市南头合利昌五金塑料加工厂,香港合利昌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郭飞翔,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徐志鸿,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科铭。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南头合利昌五金塑料加工厂,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负责人谭灵芝。被告香港合利昌实业有限公司。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素球,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锋,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洪英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东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