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277号罪犯向兵(别名向舟兵,绰号“一舟”),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土家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向兵于2012年6月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达标分21.8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查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向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萍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