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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保字第22号

申请人池有杯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尤溪县西城人造板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有杯,福建省尤溪县西城人造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池有杯,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申请人福建省尤溪县西城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西城镇光林村。法定代表人詹学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池有杯因被申请人福建省尤溪县西城人造板有限公司拖欠借款本息人民币1032244元,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尤溪县西城人造板有限公司在尤溪县城区建设指挥部折迁补偿款人民币992244元及所持有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0000元的股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池有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尤溪县西城人造板有限公司在尤溪县城区建设指挥部的折迁补偿款人民币992244元及所持有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0000元的股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玉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