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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1295号

重庆市江津区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1295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西关村柏树林城南综合市场,组织机构代码20358734-X。

法定代表人:刁洪,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增露,重庆继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赵建,男,汉族,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