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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初字第399号

安某某与齐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安某某,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安某某,女,农民,住唐县。委托代理人崔贵英,女,汉族,农民,住唐县。被告齐某某,男,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齐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长锁

人民陪审员  张聪军

人民陪审员  左建彪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伟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