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安某某,女,农民,住唐县。委托代理人崔贵英,女,汉族,农民,住唐县。被告齐某某,男,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齐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长锁
人民陪审员 张聪军
人民陪审员 左建彪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伟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