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298号
原告:王慧丽,女,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代理人:俞保和,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小芳,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长征,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周秀莲,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会计,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骆臣飞,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凯,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丽诉被告颜长征、周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所涉及的两笔借款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493号原告颜长征诉被告翟丹合伙纠纷一案中所涉及的两笔借款一致,本案需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493号合伙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范云茂
代理
审判员 陶呈成
人民陪审员 沈龙桂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 青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