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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字第1541号

于瑞洋、孙德红与青岛博宇木业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瑞洋,孙德红,青岛博宇木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于瑞洋,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申请执行人孙德红,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被执行人青岛博宇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瑞洋、孙德红与被执行人青岛博宇木业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0637.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款交齐。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至此,(2012)西执字第1541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执字第1541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良基

审判员  高培峰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全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