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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892号

于同仁与王春蔚、吕淑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同仁,王春蔚,吕淑英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892号

申请执行人:于同仁,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王春蔚,男,1955年2月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吕淑英,女,1957年6月5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于同仁与被执行人王春蔚、吕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庄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淑英给付14000元,申请执行人于同仁与被执行人吕淑英协商:被执行人吕淑英于2016年1月1日前再给付10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放弃。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未按期给付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申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轶华

代理

审判员  张勋财

代理

审判员  付晓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