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费执字第552-2号申请执行人袁某,居民。被执行人金某,居民。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费民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某于2015年2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金某及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0000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运绪
审判员 霍雁军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公绪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