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费执字第552-2号

袁某与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费执字第552-2号申请执行人袁某,居民。被执行人金某,居民。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费民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某于2015年2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金某及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0000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运绪

审判员  霍雁军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公绪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