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246号罪犯陈司,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5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司于2010年2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58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达标分25.6分。2012、2013年度分别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司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司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其刑期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柯萍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美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