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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执行字第358-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诉陈琦、郑志锦、林志强、吴彩玉、林丽芳、林纪旭、郑文根、陈艳芳债权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陈琦,郑志锦,林丽芳,林纪旭,林志强,吴彩玉,郑文根,陈艳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行字第3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住所地古田县。负责人余兴。被执行人陈琦,女,汉族,住古田县。被执行人郑志锦,男,汉族,住古田县。被执行人林丽芳,女,汉族,住古田县。被执行人林纪旭,男,汉族,住古田县。被执行人林志强,男,汉族,住古田县。被执行人吴彩玉,女,,汉族,住古田县。被执行人郑文根,男,汉族,住古田县。被执行人陈艳芳,女,汉族,住古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琦、郑志锦、林志强、吴彩玉、林丽芳、林纪旭、郑文根、陈艳芳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古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琦、郑志锦、林志强、吴彩玉、林丽芳、林纪旭、郑文根、陈艳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琦、郑志锦、林志强、吴彩玉、林丽芳、林纪旭、郑文根、陈艳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489897.2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248.46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5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福飞北路139号万科金域榕郡花园3号楼2104单元套房为被执行人陈琦所有,本院已于2014年6月24日查封了该房产。现该房产正处于拍卖处理阶段,一时难以变现,同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亦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陈琦的房产正在处理阶段,一时难以变现,且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古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能容

审 判 员  郑文孝

代理

审判员  李进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啟恒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