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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252号

郑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252号

原告:郑某。

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马国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