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252号
原告:郑某。
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马国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继学
郑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252号
原告:郑某。
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马国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