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11号
原告:汤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世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