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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11号

汤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汤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11号

原告:汤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世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