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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93号

日照水韵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高树贵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日照水韵大酒店有限公司,高树贵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93号

原告:日照水韵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树贵,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水韵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树贵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水韵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