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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保字第00062号

陈德龙与胡贤品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德龙,胡贤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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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062号原��:陈德龙。

委托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贤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龙与被告胡贤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胡贤品价值17766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贤品的银行存款17766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小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逢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