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062号原��:陈德龙。
委托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贤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龙与被告胡贤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胡贤品价值17766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贤品的银行存款17766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小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逢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