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曾琳玲,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日轩,男,汉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日轩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日轩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日轩在银行的存款陆仟柒佰伍拾元(¥675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芬 华
审判员 梁 罗 英
审判员 黄 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妙珍(代)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