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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186号

申请人吴贤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延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贤玲,王延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吴贤玲,女,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大学文化程度,干部,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王延圣,男,汉族,1978年2月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大学文化程度,干部,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砖厂小区。吴贤玲申请执行王延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1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月20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延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延圣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8元、执行费200元。2015年3月20日被执行人王延圣将案件款全部予以履行。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19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成    龙

审判员 贾虎平

代理

审判员淮文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党    秀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