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吴贤玲,女,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大学文化程度,干部,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王延圣,男,汉族,1978年2月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大学文化程度,干部,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砖厂小区。吴贤玲申请执行王延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1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月20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延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延圣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8元、执行费200元。2015年3月20日被执行人王延圣将案件款全部予以履行。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19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成 龙
审判员 贾虎平
代理
审判员淮文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党 秀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