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以下简称顺平县邮储银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永平路。组织机构代码:67737819-5。负责人冀永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解伟炜,该行员工。被告赵俊峰,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告田银萍,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顺平县邮储银行与被告赵俊峰、被告田银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平县邮储银行委托代理人解伟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俊峰、被告田银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平县邮储银行诉称,2012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借款金额91万元,二被告将其共有房产为被告赵俊峰91万元借款向原告抵押,抵押物共计一套,该处房产位于顺平县,房权证号为第00×**0,住宅面积500.72平米。原告遂向被告提供额度91万元的贷款,额度内可循环使用,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合同签订后,被告共支取了六笔贷款:第一笔贷款被告赵俊峰于2012年10月19日支用20万元,双方约定每月19日还款,被告在2014年5月19日偿还部分贷款及利息后,不再偿还贷款。截止到2014年10月15日,贷款逾期119天,贷款余额145706.40元,利息及罚息4491.47元。第二笔贷款被告赵俊峰于2012年10月22日支用20万元,双方约定每月22日还款,被告在2014年5月22日偿还部分贷款及利息后,不再偿还贷款。截止到2014年10月15日,贷款逾期115天,贷款余额145706.40元,利息及罚息4473.68元。第三笔贷款被告赵俊峰于2012年10月23日支用20万元,双方约定每月23日还款,被告在2014年5月23日偿还部分贷款及利息后,不再偿还贷款。截止到2014年10月15日,贷款逾期114天,贷款余额145706.40元,利息及罚息4467.76元。第四笔贷款被告赵俊峰于2012年11月1日支用20万元,双方约定每月1日还款,被告在2014年6月1日偿还部分贷款及利息后,不再偿还贷款。截止到2014年10月15日,贷款逾期136天,贷款余额148752.20元,利息及罚息5637.52元。第五笔贷款被告赵俊峰于2012年11月5日支用11万元,双方约定每月5日还款,被告在2014年5月5日偿还部分贷款及利息后,不再偿还贷款。截止到2014年10月15日,贷款逾期132天,贷款余额81813.73元,利息及罚息3113.18元。第六笔贷款被告赵俊峰于2014年4月21日支用21万元,双方约定每月21日还款,被告在2014年6月21日偿还部分贷款及利息后,不再偿还贷款。截止到2014年10月15日,贷款逾期116天,贷款余额207189.34元,利息及罚息6269.91元。以上六笔贷款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拖延还款。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赵俊峰、被告田银萍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赵俊峰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借款额度金额91万元,额度支用期内可循环使用上述额度,额度存续期10年,自2012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5日,贷款用途购买蜂窝煤,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合同第六章第二十条的规定:“额度的终止。额度有效期满,额度自行终止。若在额度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对已经发放的额度项下的贷款,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1、额度内任意一笔借款的最长逾期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为确保以上借款合同及其项下各单项业务合同的履行,当日,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二被告将其共有房产一套(该房产位于顺平县,房权证号为第00×**0,住宅面积500.72平米)为被告赵俊峰91万元额度借款提供抵押,并于2012年10月15日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权与被担保的所有债权同时存在,被担保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抵押权消灭。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为2012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15日。合同签订后,被告支用贷款六笔。2012年10月19日被告赵俊峰支用贷款20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载明:“(贷3008)V.201110日期:2012年10月19日借据编号:13063611210996807801借款人姓名赵俊峰放款账号户名赵俊峰放款账号60×××43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贰拾零万零仟零佰圆整借款期限60月(自2012年10月19日至2017年10月19日)年利率8.64%借款用途购买蜂窝煤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借款人签名赵俊峰日期2012年10元19日”。截止到2014年10月15日,贷款逾期119天,贷款余额145706.40元,利息及罚息4491.47元。2012年10月22日被告赵俊峰支用贷款20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载明:“(贷3008)V.201110日期:2012年10月22日借据编号:13063611210000097001借款人姓名赵俊峰放款账号户名赵俊峰放款账号60×××43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贰拾零万零仟零佰圆整借款期限60月(自2012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22日)年利率8.64%借款用途购买蜂窝煤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借款人签名赵俊峰日期2012年10元22日”。截止到2014年10月15日,贷款逾期115天,贷款余额145706.40元,利息及罚息4473.68元。2012年10月23日被告赵俊峰支用贷款20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载明:“(贷3008)V.201110日期:2012年10月23日借据编号:13063611210002065801借款人姓名赵俊峰放款账号户名赵俊峰放款账号60×××43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贰拾零万零仟零佰圆整借款期限60月(自2012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3日)年利率8.64%借款用途购买蜂窝煤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借款人签名赵俊峰日期2012年10元23日”。截止到2014年10月15日,贷款逾期114天,贷款余额145706.40元,利息及罚息4467.76元。2012年11月1日被告赵俊峰支用贷款20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载明:“(贷3008)V.201110日期:2012年11月1日借据编号:13063611211012400001借款人姓名赵俊峰放款账号户名赵俊峰放款账号60×××43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贰拾零万零仟零佰圆整借款期限60月(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年利率8.64%借款用途购买蜂窝煤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借款人签名赵俊峰日期2012年11元1日”。截止到2014年10月15日,贷款逾期136天,贷款余额148752.20元,利息及罚息5637.52元。2012年11月5日被告赵俊峰支用贷款11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载明:“(贷3008)V.201110日期:2012年11月5日借据编号:13063611211015992601借款人姓名赵俊峰放款账号户名赵俊峰放款账号60×××43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零仟零佰圆整借款期限60月(自2012年11月5日至2017年11月5日)年利率8.64%借款用途购买蜂窝煤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借款人签名赵俊峰日期2012年11元5日”。截止到2014年10月15日,贷款逾期132天,贷款余额81813.73元,利息及罚息3113.18元。2014年4月21日被告赵俊峰支用贷款21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载明:“(贷3008)V.201110日期:2014年4月21日借据编号:1300803611404586149601借款人姓名赵俊峰放款账号户名赵俊峰放款账号60×××12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零仟零佰圆整借款期限60月(自2014年4月21日至2019年4月21日)年利率8.64%借款用途购买蜂窝煤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借款人签名赵俊峰日期2014年4元21日”。截止到2014年10月15日,贷款逾期116天,贷款余额207189.34元,利息及罚息6269.91元。截至2014年10月15日,被告赵俊峰尚欠六笔贷款本金874874.50元、利息及罚息28453.52元未还。原告贷款利率按年利率8.64%确定,罚息利率按约定年利率8.64%基础上加收50%确定。另查明,被告赵俊峰与被告田银萍系夫妻关系,以上六笔欠款均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被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登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赵俊峰、被告田银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六章第二十条的规定:“额度的终止。额度有效期满,额度自行终止。若在额度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对已经发放的额度项下的贷款,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1、额度内任意一笔借款的最长逾期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被告的六笔借款,每笔逾期均超过90天,符合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本案六笔借款由被告赵俊峰、被告田银萍以其共同财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对二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依法享有抵押权。该借款系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且二被告未提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且原告知道该约定的证明,二被告也未能提供原告与被告赵俊峰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证明,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应共同偿还。综上,本院对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俊峰、被告田银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借款本金874874.50元、利息及罚息28453.52元及逾期利息及罚息(从2014年10月15日起,以本金874874.50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8.64%、罚息按年利率12.9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赵俊峰、田银萍对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偿还互负连带责任;
二、如被告赵俊峰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有权根据《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30636312101004406)对被告赵俊峰、被告田银萍所有的坐落在顺平县产(房权证号:顺房权证蒲阳镇字第**)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91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34元,由被告赵俊峰、被告田银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英俊
审判员 杨顺才
审判员 鲍红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