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提字第241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侨外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号楼28层3201、3208、3209。
法定代表人:丁太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明勤,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百亭鱼乐园(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春阳路东侧。
负责人:张忠桥,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贤军,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北京侨外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侨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百亭鱼乐园(普通合伙)(简称百亭鱼乐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9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一中民申字第476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侨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明勤,被申请人百亭鱼乐园的负责人张忠桥及委托代理人李默、杨贤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百亭鱼乐园一审起诉称:我乐园于2011年8月5日与侨外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百亭鱼乐园园区部分房屋(包括南区西侧公寓第3-9排共168间房;南区东侧公寓第1-6排,共168间房;南区东侧六角楼一座;南区第一教学区;南区第二教学区教学楼)及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租给侨外公司使用。同时,我乐园还向侨外公司免费提供相关场地、房屋供侨外公司使用(包括提供20亩空地作为侨外公司训练场地,提供第一教学区南侧200平米空地归侨外公司使用;提供北区福寿园大别墅﹤福园﹥供侨外公司使用;提供园区食堂一楼作为侨外公司专用餐厅)。由于2012年3月31日北京市国土储备中心海淀区分中心开始实施K地块(百亭鱼乐园)一级开发,并启动土地收储、拆迁工作,海淀区温泉镇政府及其委托的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工作的北京兴泉置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联合发文并张贴公告,要求百亭鱼乐园终止对外的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房屋装修等事宜。基于上述事实及合同第七条关于:“因国家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情势变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终止”的约定,我乐园于2012年7月24日向侨外公司送达了《合同终止通知函》,通知合同终止,并要求侨外公司限期腾退及结算租金、相关费用及办理善后事宜等。因侨外公司拒绝腾退房屋及办理善后事宜等,我乐园再次向侨外公司就合同终止后相关事项于2013年5月6日致函侨外公司,但至今,侨外公司仍拒不腾退所承租的房屋、场地及设施,同时也拒不办理合同终止后的相关善后事宜。综上所述,侨外公司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我乐园正当权益,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规定,我乐园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双方于2011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2年7月24日终止。2、判令侨外公司立即腾退、归还所承租的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香湖南路北京百亭鱼乐园园内的房屋(包括南区西侧公寓第3-9排共168间房;南区东侧公寓第1-6排共168间房;南区东侧六角楼一座;南区第一教学区;南区第二教学区教学楼)及房屋内装修、设施、设备;并同时腾退、归还百亭鱼乐园依租赁合同另外交其使用的相关场地、房屋(包括作为训练场地使用的20亩空地;第一教学区南侧200平米空地;北区福寿园大别墅﹤福园﹥;园区食堂一楼)。3、侨外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侨外公司一审辩称:
一、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未成就。双方合同第七条有约定:因国家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情势变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终止。国家并未出台任何新的土地政策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也未出现任何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百亭鱼乐园声称的海淀区温泉镇政府与北京兴泉置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联合发文并不属于“国家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事实上,本合同一直正常履行至今,不存在任何自行终止事由。
二、百亭鱼乐园称国家已对涉案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镇政府无权决定或发布国家征收土地的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百亭鱼乐园未提供规定的法定文件证明征地拆迁获得了政府批准。经我公司申请温泉镇人民政府以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发现所谓“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百亭鱼乐园所处地块由国家收储”一事不存在。
三、我公司不具备腾退条件。涉案的租赁房屋及场地由我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训练中心合作,建立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训练中心培训基地。该基地是全国唯一的大型应急救护培训和灾害救援培训机构,每年的培训能力达10万人次以上,多次承接全国性的救灾培训及演练活动,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及认可。如基地因拆迁而停止运营,则不仅前期投入全部损失,面临预期收益损失及对外违约损失,以及无法履行救灾培训社会职责。且我公司当前无其他场所可另行安置基地。综上,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百亭鱼乐园的诉讼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5日,百亭鱼乐园就其使用的土地及地上物与侨外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物包括:南区西侧公寓第3-9排,共168间房;南区东侧公寓第1-6排,共168间房;南区东侧六角楼一座;南区第一教学区;南区第二教学区教学楼。租赁物还包括免费提供的场地及房屋:作为训练场地使用的20亩空地;第一教学区南侧200平米空地;北区福寿园大别墅﹤福园﹥;园区食堂一楼。租赁期限自2011年8月15日至2016年11月14日止,2011年8月15日至2011年11月14日为免租期,2011年8月15日前支付第一、二年租金八百万元,2013年11月13日前支付第三、四年租金八百万元,2015年11月13日前支付第五年租金四百万元,合同第七条第7款约定,因国家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情势变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自行终止。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履行,百亭鱼乐园依合同向侨外公司交付了租赁物,侨外公司对租赁物进行了装修。2012年3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与北京兴泉置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联合向百亭鱼乐园发出公告,内容为:“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北部核心区建设有关会议精神,北京市国土储备中心海淀区分中心开始实施K地块(百亭鱼乐园)一级开发,并启动土地收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北京百亭鱼乐园内一切基建、改扩建工程;
二、终止北京百亭鱼乐园对外的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房屋装修等事宜;
三、关于北京百亭鱼乐园一切债权、债务等事宜,限于2012年4月30日前清算完毕。特此公告。”公告发布后,百亭鱼乐园于2012年7月24日,向侨外公司送达《合同终止通知函》,该通知函的主要内容有:鉴于目前土地征收程序已进入拆迁阶段,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第7款的相关规定,已构成该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本函送达之日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11年8月5日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另查,(2012)海民初字第2151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现百亭鱼乐园所处K地块已经纳入政府拆迁规划范畴,且土地收储工作已经启动。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庭审中,侨外公司明确表示就装修补偿问题不提出反诉。一审法院认为,百亭鱼乐园与侨外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国家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情势变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自行终止”。现百亭鱼乐园所处K地块已经纳入政府拆迁规划范畴,且土地收储工作已经启动,符合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情形。故百亭鱼乐园请求确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于2012年7月24日终止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合同终止后,租赁物理应返还,故百亭鱼乐园请求腾退租赁物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装修补偿问题,因侨外公司明确表示就装修补偿问题不提出反诉,故装修补偿问题法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
一、北京百亭鱼乐园(普通合伙)与北京侨外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终止;
二、北京侨外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租赁的房屋及场地(包括南区西侧公寓第3-9排共168间房;南区东侧公寓第1-6排共168间房;南区东侧六角楼一座;南区第一教学区;南区第二教学区教学楼;作为训练场地使用的二十亩空地;第一教学区南侧二百平米空地;北区福寿园大别墅﹤福园﹥;园区食堂一楼)腾空,交与北京百亭鱼乐园(普通合伙)。侨外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程序违法。我方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但原审法院却以我方寄出上诉状的快递单日期不明为由,不受理上诉。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作出“现百亭鱼乐园所处K地块已经纳入政府拆迁规划范畴”的认定,在另案(2012)海民初字第21513号判决书中也有相同的认定,但在另案(2012)海民初字第21513号案件中,法院主要凭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查取证内容,而不是任何政府文件,即认定了该地块已进行征收拆迁的事实,认证本身缺乏充分依据。在本案已有相反证据,即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内容否认已进行拆迁的情况下,该生效判决的内容不能再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另外,原审判决的该认定不符合双方关于合同终止的约定,国家并未出台任何新的政策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也未出现任何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无法履行。“纳入政府拆迁规范范畴”与国家已决定征收拆迁不同,不构成影响当前双方合同正常履行的事由。3.我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我方在一审庭审结束后,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就涉案地块是否纳入征收拆迁范围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并获得了书面回复。该局明确回复:我局至今未收到该项目相关的征地文件,不存在“温泉镇稻香湖南路百亭鱼乐园所处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公示以及征地公告”。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百亭鱼乐园的全部诉讼请求。百亭鱼乐园答辩称:1.侨外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视为侨外公司同意一审判决。2.另案(2012)海民初字第21513号的生效判决书已经查明涉案土地已经纳入拆迁范围,该案的法官还去国土局做过调查笔录,确定涉案土地已经纳入拆迁范围。3.我方一审提交的证据均可以证明涉案土地K地块已纳入国家拆迁事宜。4.侨外公司以所谓的新证据作为本案提起再审的条件是错误的,我们无法确定侨外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侨外公司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材料不能否认生效判决的效力。请求驳回侨外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国家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情势变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终止”。判断合同是否符合该约定的终止情形,需要先查明是否出现了导致情势变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国家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原审判决对该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96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京
审 判 员 刘燕风
代理
审判员 徐 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