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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925号

石治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石治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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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925号罪犯石治飞,男,1981年4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治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8日入��。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510号刑事裁定,决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5年8月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治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月累计获得达标分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石治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治飞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兰  峻  锋

审判员 张    雄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