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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768号

王秀风、张永来等与张永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王秀风,张永来,张永芬,张永杰,张永敏,张永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768号原告王秀风。原告张永来。原告张永芬。原告张永杰。原告张永敏。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董保军,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祥。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法定代表人徐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风、张永来、张永芬、张永杰、张永敏与被告张永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风、张永来、张永芬、张永杰、张永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五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兴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