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768号原告王秀风。原告张永来。原告张永芬。原告张永杰。原告张永敏。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董保军,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祥。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法定代表人徐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风、张永来、张永芬、张永杰、张永敏与被告张永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风、张永来、张永芬、张永杰、张永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五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兴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