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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2号

徐志萍与陆小庆、陆妍琼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徐志萍;陆小庆;陆妍琼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2号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对上诉人徐志萍、被上诉人陆小庆、原审第三人陆妍琼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先

裁定如下:本判决书第6页第13行“鉴定费人民币5,000元”应补正为“鉴定费人民币7,000元”。

审 判 长  赵 炜

代理

审判员  肖光亮

代理

审判员  杨怡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乐轶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