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2号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对上诉人徐志萍、被上诉人陆小庆、原审第三人陆妍琼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先
裁定如下:本判决书第6页第13行“鉴定费人民币5,000元”应补正为“鉴定费人民币7,000元”。
审 判 长 赵 炜
代理
审判员 肖光亮
代理
审判员 杨怡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乐轶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
徐志萍与陆小庆、陆妍琼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2号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对上诉人徐志萍、被上诉人陆小庆、原审第三人陆妍琼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先
裁定如下:本判决书第6页第13行“鉴定费人民币5,000元”应补正为“鉴定费人民币7,000元”。
审 判 长 赵 炜
代理
审判员 肖光亮
代理
审判员 杨怡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乐轶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